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第1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件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按照《通知》规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一直是被诟病最多的一个税种。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下,由于起征点太低,与经济的发展脱节,导致原本作为收入调节器的个税成了广大工薪阶层普通承担的一个税种。而由于高收入者往往通过很多非正常手段逃税,因此相比之下,中低收入人群对个税的痛感要明显强烈得多。17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多少给出了一点个税减免的空间。可以预见,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以及个税意识的转变,近些年来呼声很高的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税的方案也将会得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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